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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進口銷售之賓士小客車,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及保證期限同為五年或八萬公里(先到期者為準)。
本項保證期限自新車交車日或第一次掛牌日起生效(以先發生為準)。當車輛因排放控制系統組件故障而導致其廢氣排放未能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情形時,應在合理之最短時間內向本公司指定之服務廠提出,本公司將確實檢查診斷,若故障原因係材質或製造裝配上之瑕疵所造成,本公司將對該組件免費修復或更換故障零配件,但車主不得提出退車或更換新車之要求。 有關故障組件之修理或更換應由本公司全權決定處理。所有經賠償後更換之零配件舊料概歸本公司所有。
2. 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五年或八萬公里)保證之組件如下: (1) 曲軸箱通氣系統 (2) 排氣相關管線(不含排氣管、消音器) (3) 高壓點火線路 (4) 觸媒系統 (5) 廢氣再循環系統 (6) 空氣噴射系統 (7) 燃油噴射器 (8) 引擎電子控制單元及相關偵測器 (9) 蒸發排放控制系統 (10)火星塞最初四萬八千公里耐用 (11)環保署規定之其他排放控制組件
附註: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 3. 排放控制系統保證責任除外條款 (1)未依車主使用手冊說明使用及操作車輛,或未依車主保養手 冊指示定期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務廠進行維護保養。 (2)車主保養手冊內無本公司服務廠完整之維護保養記錄。 (3)燃油、空氣混合裝置保護蓋、經破壞或不存在者。 (4)里程表更換/篡改調整過,以致沒有確實累積里程數可資判 斷者。 (5)因未可歸責於車輛本身之意外事故,致排放系統組件故障或 失效。 (6)組件之辨識碼與車輛規格資料不符或無法辨識者。 (7)組件故障發生之原因源於: A、不正常使用,例如:競賽、超載、誤用燃油等 B、燃油之品質不良 C、非原廠授權人員之不當調整 D、擅自拆裝、修改或變更原設計 4. 若車主對故障發生原因之認知與本公司有異時,應就下列原則處理,並送請具公信力之第三人鑑定機構鑑認: (1)該鑑定機構應為雙方合意指定之具公信力鑑定單位。 (2)倘鑑定結果確認係由於產品安裝或品質之瑕疵致生損害者, 本公司除無償修復外,並負擔鑑定費用。 (3)倘鑑定結果確認係非歸因於前述之安裝或品質之瑕疵致生損 害者,本公司不負本保證責任,且相關之鑑定費用應由車 主負擔。
本項保證自新車交車日或第一次掛牌日起生效(以先發生為準)。有關故障零配件之修理或更換,應由本公司全權決定處理。車主經瑕疵賠償後,不得據同一事由向本公司提出退車還錢、更換新車、減少價金或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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