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cedes-Benz Taiwan
Mercedes-Benz Taiwan 產品保固條款
1. Mercedes-Benz Taiwan (以總公司身份) 對所出售的小客車自交車日或第一次掛牌日起計算 (以先屆至者為準) 負 3 年期且不限里程之保固責任。
2. 於有效保固期間內,經查車輛本身確有因製造或裝配所致之功能瑕疵,總公司即依實際個案承擔修繕費用或更換零組件之費用。
3. 在 Mercedes-Benz 車輛上由 Mercedes-Benz AG (以原廠製造商身份) 安裝,但非 Mercedes-Benz 原廠製造商生產的所有零組件 (輪胎、音響裝置、電瓶、收音機、行動電話和其他電子裝置除外) 同樣適用此條款。唯 12 伏特電瓶享有2年不限里程保固,48 伏特鋰離子電瓶則享有 3 年不限里程保固。引擎腳/變速箱腳享有 3 年或 15 萬公里保固。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高電壓電瓶享有 6 年或 10 萬公里保固。電動車輛高壓電瓶保固依各車型公佈為主。除此之外,此條款不適用於玻璃製零組件的損壞。
保固範圍內由原廠製造商安裝、但非原廠製造商生產的輪胎或音響裝置之維修或保養, 應經由當地經銷商或服務廠進行。惟於本保固期間內,若出現上述輪胎或音響裝置的功能瑕疵,總公司將協助車主向該產品之當地簽約經銷商或服務廠,洽詢有關功能瑕疵的鑑定、維修或保養事宜。
經查輪胎確有生產瑕疵,例如:變形、不平衡或龜裂,在保固範圍內,總公司即依據尚存的胎紋深度 (不含磨耗極限) 比例負擔輪胎更換費用,但以在總公司授權的保養廠更換輪胎者為限。4. 本產品保固責任經確認後,原廠將在保固範圍內以合宜的方式承擔零組件更換的費用或工資。安裝工資的承擔, 以於總公司授權之服務廠安裝修配者為限。
5. 經保固所更換之零組件舊料,得由總公司回收或暫時保管,以俟原廠鑑定人員檢驗處理。所有受損和更換之零組件舊料所有權,概歸原廠製造商所有。
6. 保固責任排除條款:Mercedes-Benz 小客車倘非經授權的服務廠或合格技師依原廠技術規範進行任何維修/保養作業或改裝,或自行安裝不符合原廠規範的零組件,致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者,原廠製造商不予承擔保固責任。Mercedes-Benz 的車主應依據車主使用手冊和車主保養手冊上的注意事項來進行操作或使用車輛,並定期至授權服廠保養車輛,使車輛經常保持理想狀態和理想效能。Mercedes-Benz 的車主倘若因未遵守車主使用手冊和車主保養手冊上的規定,以致對車輛的狀態和效能產生負面的影響,原廠製造商不予承擔保固責任。倘若 Mercedes-Benz 車輛於保固期間發生之意外事故係肇因於人為因素(如:超過車輛許可的總重或許可的軸載重),原廠製造商不予承擔保固責任。此條款不適用於 Mercedes-Benz 車輛運作狀態下的自然損耗、磨損或校正工作,如定位或車軸調整時的損耗,以及積碳、油泥的清除或油路的清潔。除此之外,車輛若因車主疏忽、不當使用、不當儲放或不當運載而導致受損,總公司亦無法承擔保固責任。
7. 車主若已依據本保固條款獲得原廠製造商免費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賠償,則不得再據以相同之保固事由向總公司提出退車退款、更換新車、減少價金或任何型態之損害賠償。
8. 為確保此條款的可用性,保固期間出現保固情況時,車主應於保固有效期限內,向總公司授權的合約經銷商或服務廠提出更換零組件或維修之要求。
9. 此條款亦適用於保固期間免費維修或更換的零組件,但其保固期限應隨該車輛保固期限之期滿而屆止。
10. 車輛所有權經受讓轉移後,以車輛仍保留原始行駛里程且保養記錄持續且完整者為限,本保固條款之相關權益即自動移轉予新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