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cedes-Benz Taiwan

Mercedes-Benz Taiwan 產品保固條款

1. Mercedes-Benz Taiwan (以總公司身份) 對所出售的小客車自交車日或第一次掛牌日起計算 (以先屆至者為準) 負 3 年期且不限里程之保固責任。
2. 於有效保固期間內,經查車輛本身確有因製造或裝配所致之功能瑕疵,總公司即依實際個案承擔修繕費用或更換零組件之費用。
3. 在 Mercedes-Benz 車輛上由 Mercedes-Benz AG (以原廠製造商身份) 安裝,但非 Mercedes-Benz 原廠製造商生產的所有零組件 (輪胎、音響裝置、電瓶、收音機、行動電話和其他電子裝置除外) 同樣適用此條款。唯 12 伏特電瓶享有2年不限里程保固,48 伏特鋰離子電瓶則享有 3 年不限里程保固。引擎腳/變速箱腳享有 3 年或 15 萬公里保固。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高電壓電瓶享有 6 年或 10 萬公里保固。電動車輛高壓電瓶保固依各車型公佈為主。除此之外,此條款不適用於玻璃製零組件的損壞。
保固範圍內由原廠製造商安裝、但非原廠製造商生產的輪胎或音響裝置之維修或保養, 應經由當地經銷商或服務廠進行。惟於本保固期間內,若出現上述輪胎或音響裝置的功能瑕疵,總公司將協助車主向該產品之當地簽約經銷商或服務廠,洽詢有關功能瑕疵的鑑定、維修或保養事宜。 
經查輪胎確有生產瑕疵,例如:變形、不平衡或龜裂,在保固範圍內,總公司即依據尚存的胎紋深度 (不含磨耗極限) 比例負擔輪胎更換費用,但以在總公司授權的保養廠更換輪胎者為限。4. 本產品保固責任經確認後,原廠將在保固範圍內以合宜的方式承擔零組件更換的費用或工資。安裝工資的承擔, 以於總公司授權之服務廠安裝修配者為限。
5. 經保固所更換之零組件舊料,得由總公司回收或暫時保管,以俟原廠鑑定人員檢驗處理。所有受損和更換之零組件舊料所有權,概歸原廠製造商所有。
6. 保固責任排除條款:Mercedes-Benz 小客車倘非經授權的服務廠或合格技師依原廠技術規範進行任何維修/保養作業或改裝,或自行安裝不符合原廠規範的零組件,致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者,原廠製造商不予承擔保固責任。Mercedes-Benz 的車主應依據車主使用手冊和車主保養手冊上的注意事項來進行操作或使用車輛,並定期至授權服廠保養車輛,使車輛經常保持理想狀態和理想效能。Mercedes-Benz 的車主倘若因未遵守車主使用手冊和車主保養手冊上的規定,以致對車輛的狀態和效能產生負面的影響,原廠製造商不予承擔保固責任。倘若 Mercedes-Benz 車輛於保固期間發生之意外事故係肇因於人為因素(如:超過車輛許可的總重或許可的軸載重),原廠製造商不予承擔保固責任。此條款不適用於 Mercedes-Benz 車輛運作狀態下的自然損耗、磨損或校正工作,如定位或車軸調整時的損耗,以及積碳、油泥的清除或油路的清潔。除此之外,車輛若因車主疏忽、不當使用、不當儲放或不當運載而導致受損,總公司亦無法承擔保固責任。
7. 車主若已依據本保固條款獲得原廠製造商免費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賠償,則不得再據以相同之保固事由向總公司提出退車退款、更換新車、減少價金或任何型態之損害賠償。
8. 為確保此條款的可用性,保固期間出現保固情況時,車主應於保固有效期限內,向總公司授權的合約經銷商或服務廠提出更換零組件或維修之要求。
9. 此條款亦適用於保固期間免費維修或更換的零組件,但其保固期限應隨該車輛保固期限之期滿而屆止。 
10. 車輛所有權經受讓轉移後,以車輛仍保留原始行駛里程且保養記錄持續且完整者為限,本保固條款之相關權益即自動移轉予新車主。

零件保固條款

原廠零件保固

1. 車主在 Mercedes-Benz 指定服務廠購買並完成安裝之賓士車輛原廠零件,均可享有二年期且不受里程數限制之保固責任。保固期間自安裝完成結帳出廠日起計算。
2. 賓士車輛原廠零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如因製造或裝配上之原因所產生之故障,概屬保固範圍內,原廠將依實際個案予以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3. 其餘注意事項,請參照上列之「賓士產品保固條款」所述內容。

排放控制系統保證條款

賓士汽車排放控制系統保證條款

賓士汽車排放控制系統保證條款

1.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移動則和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台灣賓士(以下稱本公司)進口銷售之賓士小客車,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及保證期限同為五年或十萬公里(先到期者為準)。
本項保證期限自新車交車日或第一次掛牌日起生效(以先發生為準)。當車輛因排放控制系統組件故障而導致其廢氣排放未能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之情形時,應在合理之最短時間內向本公司授權之服務廠提出,本公司將確實檢查診斷,若故障原因係材質或製造裝配上之瑕疵所造成,本公司將對該組件免費修復或更換故障零配件,但車主不得提出退車或更換新車之要求。有關故障組件之修理或更換應由本公司全權決定處理。所有經賠償後更換之零配件舊料概歸本公司所有。
2. 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保證之組件如下:
(一)觸媒轉化器(Catalytic converter)。
(二)排氣再循環系統(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
(三)蒸發排放活性碳罐(Evaporativeemission canister)。
(四)曲軸箱通氣閥(Positive crankcasevalve) 。
(五)熱反應器(Thermal reactor)。
(六)二次空氣供給泵(Air injection, airpump)。
(七)二次空氣控制閥(Air injection, pulse air)。
(八)含氧量感知器(Oxygen sensor) 。
(九)減速控制裝置(Deceleration device) 。
(十)濾煙器(Particulate Filter)。
(十一)濾煙器再生裝置(Regeneration system for particulate filter)。
(十二)車上診斷系統OBD(On Board Diagnostics)。
(十三)引擎控制單元(Engine electronic control unit)。
(十四 ) 選擇性還原觸媒系統(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SCR)。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和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3. 排放控制系統保證責任除外條款: 未依車主使用手冊說明使用及操作車輛,或未依車輛保養手冊指示定期至本公司授權服務廠進行維護保養。 車輛保養手冊內無本公司授權服務廠完整之維護保養紀錄。
§ 燃油、空氣混合裝置保護蓋、經破壞或不存在者。
§ 里程表更換/篡改調整過,以致沒有確實累積里程數可資判斷者。
§ 因未可歸責於車輛本身之意外事故致排放系統組件故障或失效。
§ 組件之辨識碼與車輛規格資料不符或無法辨識者。
§ 組件故障發生之原因源於:
①不正常使用,例如:競賽、超載、誤用燃油等
②燃油之品質不良
③非原廠授權人員之不當調整
④擅自拆裝、修改或變更原設計
4. 若車主對故障發生原因之認知與本公司有異時,應就下列原則處理,並送請具公信力之第三人鑑定機構鑑認:
§ 該鑑定機構應為雙方合意指定之具公信力鑑定單位。
§ 倘鑑定結果確認係由於產品安裝或品質之瑕疵致生損害者,本公司除無償修復外,並負擔鑑定費用。
§ 倘鑑定結果確認係非歸因於前述之安裝或品質之瑕疵致生損害者,本公司不負本保證責任,且相關之鑑定費用應由車主負擔。
本項保證期限自新車交車日或第一次掛牌日起生效(以先發生為準)。有關故障零配件之修理或更換,應由本公司全權決定處理。車主經瑕疵賠償後,不得據同一事由向本公司提出退車退錢、更換新車、減少價金或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